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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钨钼云商 发布时间:2019-04-02 点击量:342
据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章源钨业职工曾某、方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戴某非法盗取12吨、价值66万元的钨砂,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曾某、方某有期徒刑42个月,判处戴某有期徒刑38个月。
章源钨业职工盗取66万钨砂 获刑42个月
事件经过如下:
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曾某被章源钨业聘为职工,安排在安全保卫部工作。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方某被章源钨业聘为职工,岗位为后勤司机。
2017年7月,方某驾驶汽车从大余石雷等地运输该公司钨砂至崇义淘锡坑,曾某任押运员,负责装载钨砂的全程管理。期间,曾某与方某商量好在运输过程中一起偷盗钨砂去销售,曾某有开车厢的钥匙,其会联系好被告人戴某一起来盗装钨砂去销售,赃款三人平分,方某表示同意。
2017年7月至9月,被告人曾某、方某、戴某在崇义县扬眉镇阳星村塘背组秀山古寺旁等地共盗装章源钨业运输过程中的钨砂共七次,总重量为14916.1千克。销售后得赃款约45万元,除去相关费用,曾某、方某各分得约13万元,戴某分得约18万元。经鉴定,被盗钨砂价值人民币660137.89元。
2017年12月28日,曾某、方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12月29日,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均如实交待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戴云累计销售钨砂总重量为14916.1千克。其中被告人曾凡生、方绪玉、戴云共同盗装的钨砂总重量为12116.1千克,计人民币660137.89元。
2018年5月21日,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27日,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后刑事判决。
2018年9月12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后刑事判决,即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曾某、方某利用押运、运输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伙同戴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单位财物占为已有,并变卖,所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三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分工不一,但均为完成犯罪起着积极主动作用,缺一不可,属共同犯罪。依法判处曾某、方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戴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责令三人退赔章源钨业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