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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0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作者:钨钼云商  发布时间:2020-02-20  点击量:420


自然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20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0〕33号



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2020年继续对稀土矿、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为服务企业生产,2020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批下达,第一批指标按照2019年度指标的50%计算,全年(第二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市场情况在第二季度适时下达。现将第一批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全国第一批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660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9575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56425吨。第一批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52500吨,其中主采指标39075吨,综合利用指标13425吨。分省(区)第一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配见附件。


二、有关省级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在通知下发20个工作日内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或企业。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应集中下达给6家稀土集团下属矿山企业。


三、在分解下达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矿山所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人认真执行稀土矿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钨矿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四、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享信息,共同做好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月10日

附件2.   2020年度省(区)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

省(区)

钨精矿(三氧化钨65%,吨)

主  采

综合利用

1

内蒙古

600

400

2

黑龙江


950

3

浙  江

250

75

4

安  徽

450


5

福  建

1365

500

6

江  西

18025

1700

7

河  南


5875

8

湖  北


150

9

湖  南

10450

2050

10

广  东

1650

530

11

广  西

1500

500

12

云  南

2925

375

13

陕  西

650


14

甘  肃

1045


15

新  疆

165

320

合  计

39075

13425

总  计

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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