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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钨废碎料等234个商品不再实施进口检验

作者:钨钼云商  发布时间:2021-06-04  点击量:960


2021年6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39号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如下调整:

一、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值得注意的是,钨废碎料、颗粒或粉末状碳化钨废碎料、其他碳化钨废碎料、钽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铌废碎料、未锻轧的铪废碎料也在其中。

二、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部分商品如下:符合GB/T 39733-2020标准要求的再生钢铁原料,符合GB/T 39733-2020标准要求的未列名再生钢铁原料,符合标准GB/T38470-2019规定的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符合标准GB/T 38471-2019规定的),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符合标准GB/T 38472-2019规定的)。

三、对涉及出口钢坯、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部分商品如下:含金生铁﹝999﹞,镜铁﹝999﹞,合金钢粉末﹝999﹞,铁及非合金钢锭﹝999﹞,不锈钢锭及其他初级形状﹝999﹞,矩形截面的不锈钢半制成品(正方形截面除外)﹝999﹞,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999﹞,其他合金钢锭及其他初级形状﹝999﹞,粗铸锻件坯(单件重量≥10吨﹝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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