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钨钼云商用户协议

作者:钨钼云商  发布时间:2018-01-27  点击量:5294



钨钼云商用户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参与甲方钨钼云商电商平台提供的钨钼及相关商品电子商务交易事宜达成共识并自愿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已仔细阅读甲方的《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予接受,充分了解在钨钼云商电商平台进行现货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提示和规定从事交易活动并自愿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和法律责任。


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等文件资料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均为真实、合法、有效,且上述所有资料若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在钨钼云商电商平台会员系统内提交变更的资料且经钨钼云商电商平台审核通过后生效,因未及时进行进行变更而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乙方自愿申请成为钨钼云商电商平台的会员,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认可平台《电子商务规则》、《交易风险揭示书》、甲方的其他制度和相关附件、甲方公告等规定,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电子商务规则》、甲方其他制度和相关附件、甲方公告、双方约定依法依规从事交易活动。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商业道德、各类合同及钨钼云商电商平台各项规则等规定,接受钨钼云商电商平台的监督与管理,配合钨钼云商电商平台的工作,协助钨钼云商电商平台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维护钨钼云商电商平台声誉。


第三条 乙方充分知晓并认可,乙方在钨钼云商电商平台注册时所绑定的手机号码将被视为接收钨钼云商电商平台发出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验证、密码重置、交易指令等;乙方在进行银行签约绑定时所填写的经办人手机号码将被视为接收结算银行发出的所有短信验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签约绑定、资金划拨等。乙方如需变更所绑定的手机号码,应及时在钨钼云商电商平台交易系统内提交变更且经钨钼云商电商平台审核通过后生效,因未及时进行变更绑定而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认为,《电子商务规则》有关条款赋予甲方的权利是为确保会员履约和控制风险之必须。


乙方承诺,如乙方在交易中出现违反《电子商务规则》及甲方其他制度和相关附件、甲方公告、双方约定规定的情形,乙方同意授权甲方根据《电子商务规则》等制度和相关附件、甲方公告、双方约定规定进行处理,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法律责任,自愿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电子商务规则》及其他制度和相关附件、甲方公告、双方约定进行修订,乙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接到甲方相关修订通知之时即按照修订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电子商务规则》及甲方其他制度和相关附件、甲方公告、双方约定的规定,向甲方提出注册申请,经批准后,乙方取得钨钼云商电商平台会员资格。甲方为乙方提供交易账号及其他有关交易的设施和服务。甲方郑重提醒乙方妥善保管其会员账号、密码等信息,乙方知晓并完全理解,乙方确保其向钨钼云商电商平台发出的交易指令是基于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会员账号及密码一经告知或移交,该账号下所发生的所有交易行为产生的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会员账号专属于会员所有,会员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弃用、抵押会员账号。


第七条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和履行通过钨钼云商电商平台达成的买卖合同。如有违约,同意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按照《电子商务规则》及甲方其他制度和相关附件、甲方公告、双方约定规定来进行违约处理。


第八 甲方主要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乙方发送交易记录、风险警示等。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手机短信、微信短讯、QQ短讯、交易系统信息提示、传真通知、邮寄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任一方式发出上述文件。如乙方因某种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无法收到或没有收到该文件,以甲方的发送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九 甲方根据《电子商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交易市场行情、信息及交易相关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可认为是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第十条 乙方应及时了解甲方发布的各项管理办法、制度、公告和相关附件,并有权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一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甲方钨钼云商电商平台所公示或展示的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甲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述收费标准,乙方对此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提出。若乙方没有按照甲方钨钼云商电商平台要求及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利暂停乙方在钨钼云商电商平台的相应服务功能。


第十二 甲方对于乙方提供、上传、创作、发布本网站的文字、评论、图片、照片、视频、音频等任何形式的信息内容,乙方免费授予钨钼云商电商平台至保护期终止为止、不可撤销的、全球范围的、排他的许可使用著作权。乙方同意本钨钼云商电商平台有权存储、使用、复制、修订、编辑、发布、展示、翻译、分发、推广、出版、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以上信息内容,有权改编制作派生作品,并以已知或日后开发的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他作品内。甲方钨钼云商电商平台有权再许可给其他第三方上述条款的所有权利。


乙方认可钨钼云商电商平台发布的《交易风险揭示书》,确保在钨钼云商电商平台上发表的上述各类信息内容均不涉及侵犯第三方肖像、隐私、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否则钨钼云商电商平台有权随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


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未经钨钼云商电商平台明确的特别书面同意,乙方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地全部或部分复制、转载、引用、链接、抓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电子商务规则》、制度和相关附件、甲方公告、双方约定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变更或补充协议及有关附件、甲方公告、双方约定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官网公告或交易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发出即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十四 对于乙方在甲方钨钼云商电商平台上做出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做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乙方交易行为,注销乙方账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披露、诉讼或仲裁的处理方式。


1、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或本平台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2、发布与实际产品不符的页面信息,发布错误的产品信息等。


3、干扰或破坏甲方钨钼云商电商平台或与甲方钨钼云商电商平台相连的服务器和网络。


4、发布其他违反公共利益或可能严重损害甲方和第三方合法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 责任限制与不可抗力


1、 任何绕过钨钼云商电商平台供需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行为均视为与甲方钨钼云商电商平台无法律利害关系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甲方作为技术服务提供方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甲方仅限在“按现状”和“按现有”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全部的信息、内容、材料、产品(包括软件)和服务。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说明,甲方不对其包含在甲方上的信息、内容、材料、产品(包括软件)或服务作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3、 不论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对由于互联网设备正常维护,互联网络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 服务的中止和终止


1、 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或其他关于网站的管理规定时,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该乙方提供服务。


2、如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信息与乙方联系时,发现乙方在注册时填写的联系方式已无法取得联系的,经甲方以其他联系方式(如有)通知乙方或在甲方进行公示公告(无其他联系方式的),而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提供新的有效联系方式的,甲方有权终止向该乙方提供服务;


3、一经发现乙方注册信息及后续提交的业务必需信息中的内容是虚假的,甲方即有权终止向该乙方提供服务;


4、 本协议修改或更新时,如乙方表示不愿接受新的服务协议的,甲方有权终止向该乙方提供服务。


第十七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电子商务规则》、制度和相关附件、甲方公告、双方约定处理。


第十八 甲方对乙方的交易记录及其他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机关指定或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十九 本协议自乙方网签之日起生效。若乙方申请取消会员资格的,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乙方在协议终止前已达成的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 甲方制定的《电子商务规则》及其他规定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电子商务规则》和甲方其他制度和相关附件、甲方公告、双方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已阅读并完全了解《钨钼云商用户协议》,并已对《钨钼云商电子商务规则》及其相关附件有了全面的了解,同意遵守甲方钨钼云商电商平台的各项规定。



甲方:洛阳万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钨钼云商)


注册地址: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北路东大科技产业园孵化中心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美茵街16(左岸国际)A座1001


法定代表人: 刘志勇


联系电话:0379-6322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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