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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种关键矿产正式列入国家级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

作者:钨钼云商  发布时间:2026-09-15  点击量:8


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与去年7月施行的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相配套,共同为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勘探开采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随着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转型,全球战略性矿产资源需求急剧上升,电动汽车、风力发电、储能系统等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高度依赖锂、钴、镍等战略性矿产。

国际能源署发布的《2025年全球关键矿产展望》显示,全球关键矿产需求增长强劲,但供应集中增加了市场的脆弱性。近年来,随着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局部冲突频发。在战略性矿产领域,一些国家重新构建区域合作机制,试图建立独立于现有体系之外的供应链框架,部分海外投资所在国政策反复、管制趋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稳定获取外部资源的压力。我国石油、铁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较高,存在国际供应风险。必须强化底线思维,进一步做强国内大循环,做优国内国际双循环,确保极限情况下国内大循环的稳定畅通和资源全球化配置能力。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在6月15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一法一条例”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进一步筑牢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治根基。《条例》总体上呈现了“四个全”的特点:一是全面细化落实新矿产资源法授权性规定,确保各项制度要求能落地、可操作;二是全面整合原有矿产资源行政法规,进一步增强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协同性;三是全链条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四是全方位优化矿业营商环境,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条例》将稀土、钨、锂、钴、镓、锗等36种关键矿产正式列入国家级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在顶层制度设计上,《条例》明确,国家完善财政、金融、土地、生态环境、产业、进出口等方面政策措施,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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