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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杠杆率要求

作者:钼都贸易网  发布时间:2018-11-28  点击量:800


    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制定特别监管要求、建立特别处置机制来完善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 

    机构范围界定 根据《指导意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将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 

    就机构范围而言,《指导意见》所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包括系统重要性银行业机构、系统重要性证券业机构、系统重要性保险业机构,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行业发展特点,制定客观定量、简单可比的标准,划定参评机构范围。

    参评标准可采用金融机构的规模指标,即所有参评机构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监管部门统计的同口径上年末该行业总资产的75%;或采用金融机构的数量指标,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参评机构数量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此次定义范围可以预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名单将会比先前预计得大大扩充。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证券、保险、基金类金融机构中规模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都有可能纳入该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还指出,“金融控股公司适用国家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规定,但经金融委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适用本意见”。 提出特别监管要求 《指导意见》显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 据悉,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在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之外,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报金融委审议通过后施行。 

    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附加资本采用连续法计算,使得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与其自身的系统重要性程度相适应。根据行业发展特点,人民银行还可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其他附加监管要求。 

    《指导意见》还着力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从风险管理和信息系统等方面加强监管,以促其形成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的理性企业文化。 同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要建立高效的数据收集和信息系统,实现对整体风险状况的有效监控,不断优化相关信息报送机制,强化信息披露。 除了日常监管之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定期针对机构整体经营情况或个别业务开展风险评估,要求机构遵守更高的信息披露标准,以及采取其他有助于监测分析机构风险状况的措施。

    此外,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定期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开展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视情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额外的监管要求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人民银行基于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判断,可建议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采纳建议并及时作出回复。 建立特别处置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建立特别处置机制。 

    上述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特别处置机制,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是妥善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的关键。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指出,人民银行牵头银保监会、证监会及财政部等其他相关单位组建危机管理小组,负责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别处置机制,推动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经批准,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风险处置工作小组,进行应对和处置。 

    该负责人还表示,《指导意见》还明确了问题机构处置原则和处置资金使用顺序,以确保处置过程中明晰处置责任,既要守住底线,防范系统性风险,又要依法合规,防范道德风险。 《指导意见》规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要制定恢复计划并按年度更新,提交危机管理小组审议修订后执行。恢复计划旨在确保在极端压力情景下,金融机构能够通过采取相关措施恢复正常经营。 危机管理小组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按年开展可处置性评估,评估处置机制的可行性与可靠性,以及提高可处置性需改进的方面。 

    未来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据了解,在《指导意见》制定过程中,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指导意见》政策影响进行了审慎评估。 该负责人表示,总体而言,《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内在要求,符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有助于填补监管空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指导意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方法进行了合理界定,影响的金融机构数量较为有限。

    虽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当满足更为严格的资本、杠杆率等监管要求,因此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合规成本,但从这些机构在金融体系所处地位来看,理应受到与其系统重要性程度相一致的监管。”该负责人补充称,长远看,《指导意见》有助于督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形成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的理性企业文化,有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该负责人还指出,《指导意见》属于一个宏观政策框架,更多的监管要求和操作细节将在未来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将考虑我国金融机构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监管要求与过渡期安排,避免短期内对金融机构造成冲击。 “不可否认,金融监管过程当中,首先界定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一个重中之中的任务。

    因此,此次《指导意见》的颁布,对于如何使用宏观审慎监管手段尽早识别、评估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体系的风险和脆弱性,发出风险警告并高效地将风险评估结果转化为适当的宏观审慎监管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李虹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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